根据我国当前法律之规定,辩方获取数据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辩护人阅卷权之路径的。
要判断这一点,就必须在应急过程的官方叙事中探幽发微,揭示其背后隐含的、充当上述合法性机制的权责设定。动员背景下的应急行动是不是法治的,取决于那些实际上规范政府行为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特别是没有记载在法律上的那一部分——是否和应急法治的旨趣相吻合。
总的来说,对于那些相关领域履历丰富、具有危机应对经验和任现职时间较长的官员,在其遭遇公共危机应对不利局面的情况下,公众和上级应当给予更多耐心。为了达成目标,可以容忍付出更多的代价。[34]战时话语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对于各级官员尤其是地方官员来说,其隐含的权责设定构成了这样一种压力机制:应急目标必须被不折不扣地完成。[16]但是,通过战时话语将治理目标转化为政治目标,并向体制内外释放政治信号,从而完成政治系统向常规治理系统的嵌入,也是其重要的成功密码之一。[47]当非常规的突发事件发生,那些已经法律化的应急机制无法提供足够的应急能力时,额外的能力扩展只能诉诸法律之外的特别机制。
原因在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大多由地方党委负责人兼任,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又大多由党委负责人担任,在这种情况下,要启动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评价机制无异于缘木求鱼。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无非是要在国家动员的历史中挖掘另外一些便于和新话语接续的传统而已。(二)确立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 从历史上看,郡县制下地方治理的碎片化是无组织力量第二种重要表现形式。
围绕着它,先秦文明形成了四国多方统一的周天子之天下观。现行宪法的制定如彭真同志所讲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包括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中央集权使得国家治理真正成为一项公共的事业,避免了世袭属地利益割据和治理碎片,这就是秦者,公天下之端也(柳宗元语)的道理。因此,帝制崩溃后要想保持大一统,就必须重建定于一的权威,为它找到新的正当性,并提供与之配套的国家治理体系,这是宪法回应大一统逻辑的最根本出发点。
兹举两个例子进行说明。唐代改北魏的宗主督护制为乡里邻保制,严格推行土地公有,反对土地兼并以形成豪强和农奴,建立起国家代替地方宗主而直接督护民众的体制。
现行宪法则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统一治理,吸取无组织化社会力量对大一统国家破坏的经验教训而进行的宪法重建,重新构筑了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基础。因此,现行宪法几经变迁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区分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样也有着流动而一致的大一统逻辑。而这又取决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现行宪法建立了人大一元体制,排斥了其他机构可能与之分享权力机关属性的可能。
在社会经济组织化层面,体现为流动而一致的组织秩序。有学者也认为,八二宪法被总结为有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特点,这一条就是集中体现。超大规模国家要克服国家治理中的碎片化,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选择以分权和制衡为基础的议会民主,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指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共同意志恰好与大一统所追求的政道相契合。最后,大一统的现代转型设定了现行宪法的根本议程。
无论是疆域还是民族,现行宪法都从历史中国上直接继承而来。尽管唐宋变革后出现独裁专制政治倾向,但皇权也无不处在左右辅弼的制约中。
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主最广泛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这个过程中也实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最好的监督。中国大一统体制蕴含的公天下传统对形塑制宪者的选举权属性认知有一定文化心理的影响,那就是将参政活动理解为对普遍、一致的公共意志与利益的追求,反对利益的割据化、碎片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利益代表资格固化、等级化、区域化。
大一统国家观就是现实与历史的最大公约数与古今连接点。其要义有三:在文明交流与融合层面,它体现为多元而一体的中华民族价值体系。国家权力除了上述横向的分层而又统一的结构之外,宪法还规定了纵向意义上的单一制下的差序治理与基层自治。(三)基本经济制度的大一统支撑 现行宪法第6条到第18条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规范体系,按照所有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的工具(所有权)—所有制的运行和管理机制的逻辑展开至于运用这些词汇所做的比喻是否恰当,是否于法有据等,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话语所承载的政治信号及其向官员们传导的压力。从20世纪的后半叶直至本世纪初,无论是在抗震救灾、抗洪抢险这样的重大灾害应对当中,还是在开采大型油田、建设大型水利枢纽这样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当中,中国都进行过大规模的国家动员。
[22]参见咸玉柱、孙卫华:《议题建构与认同聚合:中美疫情治理的比较研究——基于政治动员视角》,载《比较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1辑,第256-257页。在这种情况下,改变针对官员的问责机制,将火线问责严惩不贷一票否决的评价方式进行一定的延时化、弹性化、综合化处理,使官员可以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选择应急策略,将有助于降低这种压力差,缓释其中的法治风险。
对于体制外部的社会公众来说,动员的目标是在其法定义务之上叠加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预期的改变在体制内外是存在差异的。
[8]参见汪卫华:《群众动员与动员式治理——理解中国国家治理风格的新视角》,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50页。但是,某些极端的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将发现,在法定框架之内能够扩展的国家能力仍不足以应对危机,如果不甘于失败的话,就只能诉诸国家动员继续扩大国家能力,以达到危机应对所必需的程度。
那就是,在动员机制发挥作用的这些领域已经建立了常规化的理性官僚制,并在法律上将应急动员预设为常规治理体系特殊情况下的能力扩展机制。[15]人们也很清楚,病毒或者疫情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敌人,疫情防控也不是真实的战争,更不是《宪法》上所说的战争,各地自行宣布的那种状态当然也不是《宪法》上的战争状态。[19]参见戚建刚:《法治国家架构下的行政紧急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80页。(3)战时话语之所以能够发挥这些作用,是因为其背后隐含了针对官员的一系列权责设定,而且这些权责内容是能够被兑现的,充当着规范官员们行为的压力机制。
[33]在灾后的物理重建和心理重建中,则大多采用历史补偿叙事,其经典话语包括多难兴邦没有哪一次重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等。因为,运用战时话语意味着应急目标已经被党和国家上升到政治议程中的极高位置,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死命令。
无论是全民响应推行爱国公约、捐献飞机大炮、优待军属三大爱国号召的抗美援朝运动,还是为了打破帝国主义核垄断、核讹诈,勒紧裤腰带、咬紧牙关搞出两弹一星,抑或是在前苏联核威胁之下深挖洞、广积粮备战、备荒、为人民,国家动员所激发出来的人民伟力一次次创造了奇迹,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官员延时问责的前两种情况都可能同时运用弹性化的评价方式,就是在官员应对突发事件不力的情况下不将其去职,留出一定的宽限期,在其能够改善后续应急绩效的情况下,免除或者减轻其之前应承担的责任。
[44]参见于显洋:《组织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64页。这样的问责完全是结果导向的,旨在将合法性压力从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重点是中央政府)分散到一个个具体的官员(主要是地方官员)身上,因此不可能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违法责任,而是适用更加严格的结果责任。
[18]有的则和意志相关,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意味着个体的权利克减和利益牺牲,人们根据其对这种牺牲通常所能容忍的程度,授予国家一定范围的紧急权力,并具体化为各种应急措施。法律按照一般情况下人们所能够接受的水平,设定了公众服从、响应应急行动的义务,预设了国家紧急权力的作用空间。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想法是,将公共危机应对中的能力集中机制尽量科层化、法律化,以减少依赖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动员路径。[18]参见林华:《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的法律保障》,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第154-158页。
那些需要通过动员才能够实现的国家能力扩展,现在通过更加刚性的方式,也就是直接要求人们履行法定义务就可以实现了。这种预期上的差异在体制内外形成了一种压力差,成为法治风险的来源。
这些特性虽然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问责制历来所固有,并长期影响着官员们的行为,但在战时隐喻式的应急动员之下,专门针对这些问责方式进行延时化、弹性化、综合化的变革,对于改变官员们应对危机的行为模式,缓和体制内外的压力差,却有着更加直接的作用和急迫的需要。如果突发事件较快结束或者应急行动迅速取得成功的话,这样的目标设定并没有问题,因为危机的冲击很容易形成高度社会共识和成本共担格局,也就是形成合力。
战时话语对应急目标的绝对化描述,隐含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容忍更大的社会代价,在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合比例性控制将大幅收缩。这种社会预期稳定下来之后,就体现为法律上对应急过程中公私边界的划定。